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一、申请
: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诉求;
(3)提出的调解诉求有事实依据。
、法规规定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不宜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宗教纠纷等)
当事人一般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出具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参与调解还应当出具由被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书。口头申请的,调解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二、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三、调查
,弄清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理由;
。
调查时须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四、调解
(一)告知权利义务。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调解开始后,调解主持人要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讲清纠纷的事实真相,并在当事人陈述的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
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实施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本单位的领导和群众旁听。但是,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进行调解的纠纷,则不宜公开进行。
五、达成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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