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 (mg/L) 表 1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序号 处理分级标准值项目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1 PH 值 ~ ~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 40 <30
3 生化需氧量( 5d, 20℃) <150 不低于 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 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铜 - - <1
13 锌 - - <5
14 总 汞 - - <
15 总 铅 - - <1
16 总 铬 - - <
17 六价铬 - - <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
20 总 砷 - - <
注: 1、 pH 、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的标准值系指 24h 定时均量混合水样的检测值;其它项目的标准值
为季均值。
2、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或化学需氧量处于 CJ 18 中的高浓度范围, 且一级处理后
的出水浓度大于表 1 中一级处理的标准值时,可只按表 1 中一级处理的处理效率考核。
3、现有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根据超负荷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标准值可适当放宽。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
302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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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
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
批准。
2、引用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 CJ 18 标准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详见附件)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应排入 GB 3838 标准规定的Ⅳ、Ⅴ类地面水水域。
4、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
处理和处置。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 80%。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用于农业时, 应符合 GB 4284 标准的规定。 用于其它方
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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