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稿)第一条【宗旨】为规范本局食品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裁量规定及其《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见附件)。第二条【释义】本规定所称食品类违法行为,是指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他应由本部门监管的食品违法行为。第三条【裁量原则】裁量坚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制定要求】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规定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适用情形;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有本规定所指从轻、从重情节的,每一项规定一个从轻、从重的调整系数,从轻的为负数,从重的为正数。第五条【裁量条件】应当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二年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裁量条件】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一)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予以减轻处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予以从轻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只是一般性的言语胁迫情节的,予以从轻处罚(--),具有肢体或恐吓性言语等严重胁迫情节的,予以减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果的,予以从轻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被举报案件为重大案件,或被举报当事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轻处罚;一般立功表现的,予以从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七条【裁量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的(--);间歇性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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