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2011年12月13日11:36 广电总局
引言:《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9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总共分为五章:总则、服务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7 号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9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用户为本、安全畅通、公平合理、公益优先的原则。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科学审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快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转换,持续改进服务质量,使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成为台。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用户覆盖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服务要求
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基本收视频道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由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过程中,应当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保留一定数量的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收看。
鼓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节目。
第十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
(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
(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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