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证处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证业务
事项编码
事项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证业务
受理单位
黔西南州公证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数量
无
办理窗口
黔西南州司法局一楼州公证处办公室(果树农场国安局斜对面)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 下午14:30至17:30
网上申请
无网上申请
申请条件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1】239号)
办理公示
无需公示
年审或年检
每年一次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59-3223238)或到公证处办公室查询公证办理进程。
咨询
公证当事人可通过电话(0859-3223238)或到公证处办公室现场咨询。
监督投诉
公证当事人如对办理的公证不满意,可通过拨打0859-3249679进行投诉。
办理依据
1
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依据描述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
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贵州省公证条例》
依据描述
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3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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