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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地方海事处)行政执法依据依据梳理 - 欢迎您访问.xls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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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填表时间:2006年4月30日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颁布机关颁布时间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备注1收费公路设站、收费年限审批(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收费公路标准审批(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收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3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收费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性质:行政机关填表时间:2006年4月30日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颁布机关颁布时间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备注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不收费5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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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