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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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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7信息来源:肇庆市农业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工作,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人们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出口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绿色食品AA级认证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农业部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和证明经认定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及相关事物。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凡从事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广东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简称省绿办)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管理工作,县及县以上绿色食品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未设立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县及县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接受省绿办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绿色食品管理工作。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六条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七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等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和标签标准。    第八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报省绿办。    (二)省绿办对申请者实地考察,合格的由省绿办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三)省绿办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申报产品抽样送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检测。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报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并与申请者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后,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和公告于众。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LB——××——××  ×× ×× ×××  ×标志  产品    批准  国别  地区  产品    产品代码  分类   年度    序号    分级    第九条申请人可申请使用A级或AA级的绿色食品标志。    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示的食品产地的生态环境质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合成物质、生产加工的操作规程、产品质量及包装等符合规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示的食品产地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特写标准、生产过程中不用或基本不用任何有机化学合成物质、按有机方式生产、转化、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符合特写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    第十条省绿办及有关监(检)测机构必须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依法保守申报产品的技术秘密。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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