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6日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测体字[95]1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
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依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测绘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台港澳人员在大陆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的权利:
(-)检验承揽方的《测绘资格证书》;
(二)对委托的项目提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质量、价格、工期等要求;
(三)明确规定承揽方完成的成果的验收方式;
(四)对由于承揽方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五)按合同约定享有测绘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委托方的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
(二)向承揽方提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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