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定原则。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相当的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应基本相当。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三)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定。第四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处罚。第二章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应当并罚的,应当实行并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一般违法行为,原则上选择单罚;对较重以上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应当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划分的等级标准,判断选择处罚适用的种类和幅度。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四)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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