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黟县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大力推进文化强县战略,全面传承历史的真实信息,促进文化资源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建设特色文化名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黟县城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东街、西街、郭门后街、麻田街、桂墩里、杏墩里和费家弄。
第四条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县遗产(文物)、住建、房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的相关管理工作。
所在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整治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产、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修缮整治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编制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现状存在的问题;
(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提出保护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车道的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通过有效方式,就保护规划内容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筑控制地带,具体划分范围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十三条县、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当依据《黟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修缮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影响。
第十四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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