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并以现状为准。
第二条出租房屋坐落于省小区东临,房屋门面房一间,套间一间,房屋门窗完好,水、电、供应正常。房屋租赁期限:自二0一0年月日至二0 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金每年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第四条租金每年支付一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应先行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金合计4000元整;租金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出具收条。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八条租赁期间,房屋发生的自然损坏,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第九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计算。
第十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以剩余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二条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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