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县人民政府电子公文
荣昌府发〔2008〕93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2008年10月20日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25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的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经补偿后的建(构)筑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地上青苗、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等附着物,按照征地面积(扣减农房宅基地面积)采取综合定额包干的方式予以补偿,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000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园(桑园、茶园、苗圃)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900元;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综合定额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3900元。已按青苗、零星栽种树木原补偿方式实施的项目,补偿方式不变,其补偿标准按附表3、4执行。
地上构筑物据实清理登记,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插的青苗等附着物及抢建的构筑物不予补偿。
征地拆迁范围内经补偿后的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三)住房安置
自2009年1月1日起,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农房不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已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住房安置方式不变,其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镇规划管理要求和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每人15平方米)划拨宅基地,按规定予以建安造价补助,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安置住房。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准,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予以安置;被拆迁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按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费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乘以住房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计算确定。
货币安置对象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免交房屋交易规费。具体规定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的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上述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上述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我县范围内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不超过30平方米/人)的安置住房,与被拆迁户主合并安置。
在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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