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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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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地村民养老保险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府发〔〕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民政厅联合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劳社养字〔〕25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采取相关部门上门服务和联合办公的方式,县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简化程序、节约开支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新征地农民为参保人员。
第四条指具有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本方案规定范围内的新征地农民。
第五条本方案有条件的可参照本方案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六条根据《试行办法》规定。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以上的均可按规定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人员不在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
户籍已迁出本县的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后。
第七条参保人员、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社会保险部门向参保单位发送《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参保单位、县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和《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报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第八条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表》内容须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
第九条同时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核准、报县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认。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等材料,县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筹集比例为::3
新征地农民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按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5%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二条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月领基础养老金215元为标准。政府按养老金月领基础标准定额补贴。缴费标准详见下表:
第十三条原有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实际征地比例缴费,政府按同比例补贴。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贴金额。参保单位、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第十五条个人和村集体缴费在参保单位报表时同时办理。农业、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款到社会保险新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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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u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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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