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实习总厂发布时间:2009-03-19 00:08:59 查看次数:1694
为规范总厂各岗位人员管理,细化总厂人事管理制度,储备总厂发展后续人才,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聘用的指导思想
总厂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工作需要、满负荷工作”的原则,加强部门考核,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实行优胜劣汰,促进总厂经营、管理和创新方式的鲜活性,建设一支素质过硬、勇于拼搏、开拓创新的员工队伍。
二、人员的招聘录用
总厂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要强化编制意识,严格按规定的编制进行聘用,原则上不得突破编制。各部门需要招聘人员时,应先填写《吕梁高专实习总厂用人计划审批表》将用人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遵循先内部调整,无法调整的报总厂审批,经批准后,由办公室与用人部门共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不得录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曾服务于本部门因故辞退者;
2、患有传染病或疟疾者;
3、曾受刑事处分者;
(二)年龄限制
公司各部门对招聘人员的年龄限制须根据其从事的岗位确定:
保洁员、维修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值班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管理岗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部门经理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公司因特殊需要招聘的员工,年龄另定,各岗位均不可聘用18周岁以下人员。
三、人员聘用程序
(一)由办公室和用人部门负责审查、面试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所聘岗位要求;
(二)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必须持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的证明、学历证书齐全,特殊岗位人员须提供相关职业技能证书或资格证书。待上述证件(以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上必须有本人签字、手印及日期)准备齐全后,交总厂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经培训后方可到相应部门进行试用。
总厂办公室、财务科、人事科、物流配送部等部门普通岗位人员的聘用,由总厂领导、用人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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