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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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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字号:颁布日期:2006/06/22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出租汽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其中从事区域性客运服务的企业,只需向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四、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按照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质证书,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发给车辆营运资格证件,由市运输管理处发给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五、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对客运服务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行记录制度。达到一定记录次数的客运服务驾驶员,应当参加由市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教育培训。记录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局制定。”六、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市交通局”均修改为“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市交通局”均修改为“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均修改为“市运输管理处”。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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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