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申请
申请人:赵二民,男,汉族,1935年1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二阳区仪凤西街105号。
身份证号:68540194252150017
电话:**********
宣告死亡人:赵明,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咸胡市渭城仪凤西原69号(现105号)。
案由:宣告死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赵明才与宣告死亡人赵二民是同胞兄弟关系,申请人赵天才是兄长,弟弟赵明于1954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二阳区仪凤西街105号,父母早逝,未娶妻生子,因意外事件1978年患精神分裂症,病情比较严重,经常出现病变,弄刀抛石,危及他人安全。1990年5月送西安一四一医院住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申请人赵二民经常到医院探望,送伙食费、粮票等物,1997年元月26日因西安一四一医院管理不善,赵志明从西安一四一医院不慎走失,经医院和申请人赵天才全家多年寻找,四处打听,到处询问,至今
下落不明,查无音信,无踪无影,长达16年之久,看来赵志明不可能生存。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对此,赵志明下落不明已长达16年之久,离开医院和居住地没有音讯状况,经渭城区中山街街道办事处和仪凤街社区居委会证明,该公民赵志明不可能生存。因此,赵天才向渭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胞弟赵志明不可能生存的客观事实。
根据:“宣告死亡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大量证据证明,该公民赵志明不可能生存,公告期应当为三个月。”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作出赵明死亡宣告,维护申请人赵天才的合法权利,彰显法律公正。
此致
申请人: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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