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概述
(1)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产品。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税目
税率
一、烟
1
(1) 甲类卷烟
(2) 乙类卷烟
45%
30%
25%
30%
税目
税率
二、酒及酒精
(1) 甲类啤酒
(2) 乙类啤酒
20%(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税目
税率
(1) 含铅汽油
(2) 无铅汽油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10%
税目
税率
九、小汽车
(1)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以下的
(2) ()的
(3) ()的
(4) ()的
(5) ()的
(6) ()的
(7)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税目
税率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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