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2011]18号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9元的额度,根据2009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71元,宁波市71元,温州市68元,湖州市68元,嘉兴市68元,绍兴市68元,金华市66元,衢州市64元,舟山市66元,台州市68元,丽水市64元。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71元标准执行。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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