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
涉密学位论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涉密人员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哈尔滨工业大学在校各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博士后出站报告。
第三条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的导师和各涉密项目组保密员要认真落实好涉密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学位审查(分委会、校委会二级审查)、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涉密学位论文作者须是经学校界定审批的涉密人员。
第五条涉密学位论文内容应与其作者参与研究的涉密项目研究内容相关联。
未参与涉密项目研究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非涉密人员)的学位论文不能确定为涉密学位论文。但如果学位论文内容中体现填补国内外空白或首创技术,确系不宜公开的,须出具黑龙江省科技情报所查新证明,经科技处确认,可办理内部保存。
第六条凡参加涉密项目研究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所撰写的
学位论文,导师应对其作降密和无密化处理。如无法作无密化处理的,其学位论文经审批后必须按涉密载体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涉密学位论文开题时须填报《哈尔滨工业大学涉密硕、博士学位论文开题预审表》(附件一),经导师、院(系)、科技处、保密处确认审批后,进入撰写制作阶段。
涉密学位论文预答辩前须填报《哈尔滨工业大学涉密硕、博士学位论文审批表》(附件二)。经导师、项目负责人、院(系)、科技处、保密处审批后,保密处出具《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论文定密通知单》(附件三)通知项目组、院系、研究生院、档案馆,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八条开题时进行审批,但临时改题的,要及时向保密处申报。开题时未进行审批,答辩前临时申报涉密学位论文的,经有关部门确认确实涉密的,按泄密问题追究导师及论文作者相关保密责任。
第九条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为非我校管理的涉密项目的,其作者在申报涉密学位论文时,须由原涉密单位保密委员会出具正式确定该学位论文密级及保密期限的公函,并附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涉密项目或生产任务等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涉密学位论文审批手续。
第十条严禁在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撰写、传递涉密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制作必须在学校保密部门认定的具有制作涉密学位论文资格的场所进行,不得随意到其它场所制作。
第十一条涉密学位论文整个撰写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涉密学位论文作者须妥善保管涉密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使用的涉密载体。涉密学位论文完成之后,作者本人要及时清理涉密载体,并按规定统一销毁和归档。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涉密学位论文打印份数,定稿后的正式文本,要纳入项目文件资料中统一登记编号管理,专家预审稿、答辩后的文稿都要由项目组收回,并按规定统一销毁或归档。学位论文作者个人不得保存涉密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涉密学位论文正式文本要在封面的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四条外寄送审的涉密学位论文,绝对不允许通过网上传递或邮局邮寄,必须使用机要通信传递。
外寄送审涉密学位论文时,要同时向评审专家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送审论文保密提醒通知书》(附件四),要求其对评审的涉密学位论文履行保密责任。
匿名送审的涉密学位论文外寄由研究生院负责,其它涉密学位论文外寄由各院(系)保密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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