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案例
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黑心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项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
分析: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而事实上是没有预见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预见了亲信能够避免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的护士属于医务人员,是知道婴儿俯卧是会使婴儿死亡的,则此护士属于预见的,半小时后她来查看也说明她认识到了这可能带来危险。因此此护士应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胡某,27岁,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强,一日,胡某带小强到一座桥上玩,胡某提着小强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处,开玩笑说要把他扔到河里去,小强边喊“害怕”边挣扎,胡某手一滑,小强掉入河中。胡某急忙去救,小强已溺水死亡。
分析:胡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上面分析相同,胡某将小强悬于桥栏处,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危险性,而且小强不停的挣扎,是很有可能滑落掉入河中的。因此胡某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回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分析:朱某对其妻子属于直接故意,对其儿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朱某对李某的行为是能预见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其儿子,朱某把儿子接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则可知道其是预见到行为可能的危害,然而朱某是因为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因此对其儿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属无疑。
4、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分析:李某应属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中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社会危害,而放纵这种危害的发生。其中的放纵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在突发事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了严重危害结果的确发生。本案中,李某属于第二种情况,为了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5、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到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分析:甲对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故意杀人罪(未遂)。首先,乙的死与甲的用石头猛砸乙头部之后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是甲是认为乙当时还没有死而为杀人之行为,因此属于故意中的对象错误,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其次,甲是用力推乙,并没有将其致死的直接故意,当属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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