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本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经典规划、精致建设、精细管理”的要求,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方法,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构建和社会,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是指在本局职能、职责或管辖范围内,为适应规划管理需要,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在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范围内,适时灵活地采取辅导、提示、告诫、劝勉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以有效地实现规划实施管理目的、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活动。
推行规划行政指导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应当在本局法定职责、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2、正当性原则。通过说法、说理的过程向行政相对人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从而最大限度地谋求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导指导的主动配合,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3、必要性原则。如果采用行政指导能够实现规划管理目的,不再实施权力性行政行为。同样,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也不能为规避行为的法律责任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4、平等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当确立与行政相对人的平等关系,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双向互动方式,交换行政管理意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5、自愿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管理目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6、公开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对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形式,切实保障其知情权。
三、指导措施
秉持“预防为主、教育纠正、苗头预警、轻违告诫”的理念,推行柔性执法,坚持“事先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体现预防与惩戒、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
(一)规划方案行政辅导。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积极发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施规划方案行政辅导,组织评审、论证及重大项目方案竞选、评审,帮助建设单位对规划方案进行优化。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程跟踪、优质服务”等措施,对工程建设做到辅导现行、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二)执法事项行政提示。执法人员在建设工程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建设苗头、倾向性行为的,及时通过提醒、警示、宣传等方式方法劝止建设单位,以预防和避免违法建设的发生。
(三)轻微问题行政告诫。违法建设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按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不予行政处罚,运用告诫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处罚案件行政劝勉。建设单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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