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贿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摘要:近年随着经济发展,商业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许多贪贿犯罪现象,国家惩治行贿犯罪的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作为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手段的刑法规制,发挥着震慑惩戒行贿犯罪分子、助益维护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作用。但无可讳言,司法实务中依然大量存在着“重惩受贿,轻纵行贿”的现象。在有关应针对研究中,关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性质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拟立足于现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理论,展开对传统“不正当利益”性质的各种学说的讨论,并分析其新的发展,以求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较为准确地把握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性质。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不正当利益;行贿犯罪;不确定利益;商业贿赂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不正当利益”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众说纷纭。近观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后,1999年3月4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对“不正当利益”进行了界定,而后2008年“两高”通过《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和2012年《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第十二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前者第九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后者第十二条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无疑给刑法学界和司法??务界中本来就众说纷纭的“不正当利益”性质的认定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和思考进路。
一、关于不正当利益性质的传统学说
关于“不正当利益”性质,笔者总结了一下学界的主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非法利益”说。该说源于 1985 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其中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观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这种观点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将“不正当利益”限定为“非法利益”过于狭窄,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二是“非法利益+违背职务”说。该说源于1999年《通知》规定。该观点认为“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应当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其职责为标准。该说相较于“非法利益”说具有进步性,其摆脱了单纯依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来判断“不正当利益”性质的标准,增加了一种认定“不正当利益”的方法,扩展了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范围,也即将判断方法的着眼点从行贿行为所获取结果性质的合法与否提前到受贿人所获取结果过程的合法与否,亦即通过衡量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是受贿人通过违背职责的非法方式谋取,从而认定该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但是笔者认为该《通知》所确定的标准是利益本身性质上的不正当,并非是判断标准。
三是“非法利益+手段不正当”说。该说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而无需考虑利益本身是否合法。第三种观
浅谈行贿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