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浅论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浅论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行贿犯罪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困惑;对“感情投资”与行贿目的的把握也不统一;实践中对经济行贿也存在误用的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得不因为这些客观原因,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寥寥无几,对这类犯罪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对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问题作如下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行贿罪;不正当利益;感情投资;经济行贿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贪污、受贿案件,行贿案件的比重很小。网络、报纸等媒体也披露过同样的问题,我国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如贪污、受贿罪,其原因在,目前我国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点领域和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趋向智能化、隐蔽性强,在进行立案侦查时,往往都是通过行贿人打开案件的突破口,然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说是应用得最为广泛,也是最能够起到实效的规定。所以虽然刑法对行贿罪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我国《刑法》地三百八十九条就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但在司法实践中立案侦查的行贿犯罪案件寥寥无几,对这类犯罪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分析其中原因,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比较模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行贿罪时,往往会出现一些困惑,因对“不正当利益”规定不明确,实践中不好把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含义。这也是导致一些行贿犯罪无法追究的原因。
一、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一般认为,包括非法利益和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非法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利益,非法利益表现为利益本身的违法性,利益本身侵害了我国法律规定界定的国家利益。
其它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以外的其它不正当利益,其利益的本身可能并不具有违法性,但取得利益的手段是不正当的。
这种不当利益侵犯的是他人应当得到或者可能得到的利益,因此又具体分为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和程序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已经能够明确为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但行贿人通过使用非法手段得到,使他人的既定利益受到了侵害。例如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了工程,但行贿人通过行贿后,发包方通过不法途径将工程发包给了行贿人。行贿人得到的工程利益就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侵犯了该建筑公司应当得到的利益。程序上的不应当得到的利益是指利益归谁还是待定状态,而行贿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了。如甲要考取某地方的公务员,通过关系把别人挤掉

浅论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ing_zhiguo02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