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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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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书面向研究生所在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当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新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由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由新生所在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方式对入学新生政治和思想品德进行复查;由校医院依据学生体检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的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对审查和复查不合格的,报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对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治疗康复的,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研究生待遇,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研究生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不能如期进行注册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导师签字,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学生注册及交费结果于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一周以内应当有校医院证明,一周以上应当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能超过一个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课论,并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课堂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导师或指定人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统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采用学分制。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7学分,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9学分,其中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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