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股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 KTV事务。全体股东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名后生效。各股东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企业概况
第五条经营场所名称:
第六条场所地址: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期限为年,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及出资额
第十条企业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第十一条各股东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同签订后日内需按规定付清。
以上金额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付该项目总投资%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合伙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的权利
1、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红利;项目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际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5、对项目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五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在项目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委托执行人规定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1、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主持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经全体通过后其他各方不得干涉或者破坏其规定;
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各方确定每 (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向其他股东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他股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盈利与债务
第十八条盈余分配
1、各股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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