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信访受理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条例第14条)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三、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4、属于《信访条例》第14条1—5款规定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
三、不再受理范围:
1、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处理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机关提起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复查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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