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代理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第四条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应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严肃认真”。,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行为。第七条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项目代理情况,。包括采购目录或计划或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招标文件编制、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等。第八条代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等。第九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第十条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是否齐全、及时等。业务基础工作有,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率情况,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情况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情况,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报表数据报送情况等。第十一条采购效益情况。,包括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以及资金节约率等情况。第十二条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集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等。第十三条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第三章考核方法第十四条考核分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对代理机构进行的全面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第十六条 专项考核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对全部或部分代理机构单一项或几项考核内容进行的考核,不设固定考核期可对一个或部分代理机构、一个或部分采购项目进行专门考核,也可对某一时期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阶段考核。第十七条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基础分为100分。财政部门应针对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代理机构。第十八条全面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专项考核的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由组织考核,市(地)级的财政部门自行制定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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