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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案例分析(21).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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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21)
案例:
某甲因盗窃某商场的电器,被某乙告发,公安机关将某甲抓获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4年,1989年12月21日甲刑满释放。一直想找机会报复某乙。1990年1月30日,甲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某丙,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打猎,想借丙的枪用。丙当即把自己的手枪借给甲,并给了十发子弹。甲拿到手枪后,将子弹装好,准备去杀害乙。在寻找乙的途中,甲遇到其好友丁。丁问甲“这么急匆匆的去干啥?”甲回答说:“乙真不是东西,害得我坐了几年牢,我找他算帐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丁即上前劝阻甲,劝他冷静些,不要再干傻事,甲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丁冲上去想夺下甲的枪,在拉扯争夺中,甲不慎扣动扳机,将丁击中。甲见状,马上将丁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丁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按什么原则处罚?请说明理由?(2)丙借枪给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请说明构成什么罪?如不构成,则请说明理由。(3)如果甲向丙借枪的时间是1997年10月2日,则对丙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解答:
(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杀人罪。其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阶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因为在刑满释放3年内(根据当时的刑法)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所以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丙身为公安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将手枪借与他人,且导致了严重后果,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对丙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3)如果甲向丙借枪的时间是1997年10月2日,则丙借枪给甲的行为适用修订后的刑法。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丙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案例:
被告人某甲于1995年6月2日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到高中同学某乙在门市部当售货员,甲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甲对乙说:“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甲到乙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的电器一事,乙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甲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甲小心点,准备充分点。第三天晚十二点,甲、乙撬开该门市部的后门,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三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乙为了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甲问:刚才你在后面磨蹭什么?乙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甲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
问题:(1)甲构成什么罪?乙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2)如果当时甲看见乙将电炉插上,并问乙:“干吗?”乙回答“破坏现场呀!”甲夸道:“还是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甲与乙对放火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如果乙某在插电炉时,甲并不知道,只是站在门市部大门处等乙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丙到门市部有事,看见甲站在该门市部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门市部的大门半开着,便查问甲:“你是干什么的?”甲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丙头上砸去,丙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丙为重度脑振荡。乙某放火后与甲匆匆带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甲、乙各构成什么罪?
案例解答:
(1)被告人某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盗窃和放火罪。甲与乙有盗窃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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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