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靖公交字【2010】第号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9月4日11时许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靖边县红墩界乡席季滩村张圪坨小组交叉路口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甲方:陈晋智,男,汉族,1952年8月8日出生,家住:定边县安边镇王寨子行政村陈圈自然村,陕KF5486号“奥拓”驾驶人及车主。
乙方:顾士强,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出生,家住:靖边县红墩界乡席季滩村,无牌号“双力”柴三轮驾驶人及车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9月4日11时许,陈晋智驾驶陕KF5486号“奥拓”车,由东向西行至靖边县红墩界乡席季滩村张圪坨小组交叉路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够,与由北向东左转弯顾士强无证驾驶的无牌号“双力”柴三轮(上载:贾可爱)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顾士强受伤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陈晋智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顾士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当事人陈晋智、顾士强均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签名:
交通警察:
(印章)
2010年9月16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事情。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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