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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标线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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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07年葫芦岛市标线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葫芦岛市公路管理处
乙方: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
经双方协商,就2007年葫芦岛市标线工程施工达成如下合同。
工程项目、内容、时限
项目:2007年葫芦岛市标线工程
地点:葫芦岛市
标线面积:常温漆:132855㎡
热熔漆:582㎡
单价:常温漆:9元
热熔漆:38元
5、工程总造价:壹佰贰拾壹万柒仟捌佰壹拾壹元整
1,217,811元
技术规范
1、《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
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99)
4、以及有关补充文件文件。
付款方式及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结算时甲方预留工程总造价的
5%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一年。
甲方责任
审核乙方制定的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检查乙方施工进度及质量,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路段,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仍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乙方清除出场。
对工程验收不合格路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处罚金额另定。
乙方责任
按甲方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时向甲方报告施工质量及进展情况。
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级品。
保证施工进度,必须按时完成任务。
施工中要注意安全,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和今后发生的一切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存留两份。
甲方:葫芦岛市公路管理处乙方:辽宁省交通设施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7年葫芦岛市
标线工程施工合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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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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