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人作用的比较分析
摘要: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而行事;保险公估人既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被保险人委托。三者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但具体的地位和作用是有差别的。
关键词:保险市场主体中介人地位和作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840.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914 (2003) 01 - 236 -
02
依照我国加入WTO 时与欧盟、美国签订的有关协议,从2002 年1 月1 日起,我国将在三年内对欧盟、五年内对美国开放国内保险市场。我国的保险市场现已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市场,而是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险经济保障,这是保险市场的客体;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人。较早的保险市场出现在英国的伦巴第街,后又出现了英国“劳合社”海上保险市场,但此时,供需双方之间的联系主要靠保险双方当事人直接成交来实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保险业也在不断地发展,保险业务越来越复杂化,保险市场日趋国际化。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难于了解自己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险种,保险人也不知道市场上谁需要保险, 这样, 保险中介人便应运而生。保险中介人为保险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对保险经济关系的形成和实现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当今保险市场上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保险中介人是指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也称保险辅助人。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这三类保险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和业务内容各不相同,因而在实际保险活动中承担的责任也
不尽相同。下文将对这三类中介人进行比较分析。
一、保险代理人
1.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作用及种类。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是世界各国保险业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制度,对推动保险业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日本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达107 万人之多, 约占日本全国人口的1 % ,是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10 倍,保险代理
人的保险费收入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84 %。在美国,保险代理人是整个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保险代理人遍及各个行业,代理业务无所不包,代理人员队伍庞大,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的销售网,这是美国保险业发达原因之一,也是美国保险销售制度的特色。在我国,《保险法》第一次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此后又于1997 年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使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进一步有了法律上的保护和监督。尽管我国的保险业相对落后,保险市场也不完善,但保险代理人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我国从1995 年起开始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截至2001 年底,共设立了127 家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人协助保险人开展保险业务,在保险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主要的业务内容有:保险展业宣传、接受保险业务、出立暂保单或保险单、代收保险费、代理查勘出险事件、代理理赔等。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三类:一是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利益业务的同时,兼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也称保险营销员,这类人员的数量近年来增长极快。
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及地位。各国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均对保险代理作了规定,通常要求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应具备一定资格(或通过政府的考试) ,并申请核准,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代理人可以接受多家保险公司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但是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接受一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委托。保险代理人作为代理人中的一种,具有一般代理人共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三个方面: (1) 代理人是根据与被代理的保险人订立的代理协议取得代理权的。(2)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如因超越代理权而导致被代理人损失的
,被代理的保险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3) 代理人不得同时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代理,也不得在进行保险业务时,由保险人的代理人身份转变为投保人的代理人。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一般不将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看作代理行为,即填
论文相关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