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投诉及争议处理程序
申/投诉及争议处理程序
11 目的
为了保证TLC实施认证的权威性、科学性、专业性、公正性和信誉,做好申/投诉及争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意义
为了保证TLC实施认证的公正性和信誉,根据国际惯例,做好申/投诉及争议处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制定了本实施程序。本程序适用于认证的组织或其它各方对TLC的申/投诉及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具体实施。程序明确了对于一般性申诉和较重要申诉及争议及投诉的处理的权限、责任及方法。
对文件中组织改成组织。
22引用文件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认证的组织或其它各个方面对TLC的申/投诉及争议处理和仲裁的具体实施。程序明确了对于一般性申诉和较重要申诉及争议的处理的权限、责任及方法。
33 引用文件
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IAF GD 2:2005)
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IAF-PL-99-005)
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IAF GD6:2003)
4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B-AC12:20024 有关要求
CNAB-AC22:2004
CNAB-AC32:20042 《认证机构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应用指南
CNAB-AG31:2003 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认可实施指南
CNAB-AC42:2004
2 《认证机构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在职业健康安全认证活动中的应用要求
中心质量手册
4 职责
综合办负责受理对TLC的申/投诉、争议;
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安排对申/投诉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的安排;
相关部门根据中心主任的安排调查、处理相关方提出的申/投诉;
管委会技术规则委员会负责处理重大申/投诉、争议。由TLC技术规则委员会负责处理,TLC技质部负责受理。
受理范围
5 定义
,对认证的状态或结果等正式表示的不同意,包括:
a)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b) 对所提供的审核报告或颁发的证书有异议的;
c) 对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的;
d) 其它对认证状态或结果有异议的。
。
投诉是指对认证机构、经认证的组织获证客户或经认证相关的人员个人有关的某些事情正式表
示的不满意,包括:。
a) 拖期实施审核的;
b) 对审核人员的资格有异议的;
c) 对审核组的组成有异议的;
d) 认为认证机构或人员有违章法或违反认证合同行为,不廉洁自律的;
e) 认为认证机构违章收费不合理的;
f) 对予以认证注册的管理体系有异议或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不满的;
g) 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有异议的;
h) 其它对认证机构、获证组织或认证人员有异议的。
争议是指对与认证机构、经认证的组织、经认证的个人有关的某些事物,双方不一致的表现。
a)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b)对所提供的审核报告和颁发的证书有异议的;
c)对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的;
d)其它。
a)拖期实施审核的;
b)对审核人员的资格有异议的;
c)对审核组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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