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合理分工,协调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及决策程序,理顺管理总部与业务部门关系,强化指标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要包括股票的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增发与配股,上市辅导与推荐,债券发行,兼并与收购,财务顾问等项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总部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统筹安排、宏观调控、业务协调和绩效考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公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具体承揽承做项目。投资银行实行“总部统一协调,业务部独立运作”的模式。业务部是独立的业务部门,年初对公司签订收入、费用、利润任务书,年终由总部协助公司进行核算与考核。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总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总部及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业务的统一协调;2、负责各业务部、分部的设立与考核;3、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正式报送材料的审核;4、负责项目内核工作;5、负责业务培训、收集政策信息;6、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及公司内部协调;7、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8、负责财务核算、指标考核,员工审核、考核、晋级;9、负责聘请主承销法律顾问,严格控制项目风险;10、负责业务创新;11、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总部应根据精减高效的原则进行人员配置,编制5—10人。总部原则上不得从事具体业务,其承揽的项目交由业务部承做。业务部设立业务部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至少1家以上正式签署协议的新股、配股或增发主承销项目;2、有3家以上新股辅导项目(含创业版);3、有至少1家配股或增发主承销商的潜在项目;4、预计实现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5、有切实可行的设立方案。各业务部应该突出业务重点,逐步形成各自业务优势。业务部办公地点原则上应在区域内中心城市。业务部实行独立核算,独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业务部全年结算考核两次,分为半年和年终。业务部前期开办费用不超过50—100万元,每月累计亏损额不得超过150—200万元。业务部员工原则上应在办公地城市招聘,人员编制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控制在5—30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业务部应予以撤消:年终结算出现亏损的;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业务前景不明朗,年度计划无法落实的;前期开办费用或每月亏损额超过规定限额,而无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的;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指标的。营业部从事投资银行开发业务公司鼓励营业部从事投资银行开发业务,积极承揽项目。营业部从事投资银行开发业务的费用、人员、奖惩、考核等由营业部自主管理,业务由总部统一协调、指导。营业部承揽业务后,辅导、发行及上市推荐等项目需与业务部合作进行,由业务部具体承做材料。营业部与业务部进行项目合作,其项目组人员组成、收入分成等问题需事前协商确定。项目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的所有项目必须经过总部立项批准后方可实施。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项目获核准公司内核小组审核,出具内核决议管理部审核业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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