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代码:440307402002GB00131
宗地号:G15401-1507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深地合字(2018) 号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大鹏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刘天奎职务:局长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业大道140号生命科学产业园A5栋
电话:28336320
受让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地址:
电话: /
受让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地址: /
电话: /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代码为440307402002GB00131(宗地号为G15401-1507),(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柒拾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七、土地性质为商品性,但宗地内自持租赁住房及商业用房在70年出让年限内自持,限整体登记、不得分户登记,不得转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八、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亿仟佰万元整(小写:¥ 元)。其中,出让金为人民币仟佰拾万元整(小写:¥ 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九、土地利用要求:
(一)建筑容积率:≤
(二)建筑覆盖率:≤30%
(三)建筑间距:满足《深标》及相关规范要求
(四)建筑高度或层数:≤40米
(五)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660平方米,其中:住宅28060
平方米(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平方米,其余为自持租赁住房),商业1500平方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75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25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100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
(六)总体布局及相关建设要求
1、本地块东、西、北侧建筑24米以下部分退用地红线≥6米,24米以上部分退用地红线≥9米,骑楼界面退用地红线≥3米;南侧建筑退用地红线≥9米;
2、沿石鼓墩路须设置骑楼,骑楼进深≥3米,净高≥。沿鼓楼路宜骑楼,骑楼进深≥3米,净高≥;
3、绿化覆盖率≥40%;
4、本项目应提供不少于占建设用地面积5%独立设置的公共空间;
5、机动车泊位数≥219辆;自行车泊位数≥165辆;
6、本用地道路出入口须另行申报;
7、本项目绿色建筑评价需达到市区相关要求,至少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8、本用地停车位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10%,剩余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9、本用地需设置1个装卸泊位;
10、本用地应符合《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及《坝光片区海绵城区规划及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11、本用地在建设中可考虑与周边地块地下空间的统筹和相互连通;
12、本项目设计方案须公开招标,并符合政府有关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的要求。
13、项目用地内自持租赁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和套数占比不低于自持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的70%。
(七)其他要求
因企业破产清算、重组、股权转让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已建成的自持租赁住房与商业用房限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物业性质不变。
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租赁,租赁须符合市政府关于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每次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乙方自持的租赁住房应当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装修。承租人不得转租。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建设局与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监管协议,并负责监管、接收、运营。
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按相关规定移交。
十、乙方可以在深圳市依法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并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资子公司的手续;属联合竞买的,可由联合竞买各方联合在深圳市依法注册设立1家项目公司,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项目公司的手续。
十一、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十二、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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