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代码:宗地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18)号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沈金章职务:局长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土地储备大厦电话:8821966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代码为(宗地号为),(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柒拾年,从2018年月日起至2088年月日止。六、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七、土地性质为商品性,但商品住房自取得套房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八、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其中,出让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九、土地利用要求:(一)建筑容积率:≤(二)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8490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87870平方米,人才住房9800平方米(最终以竞价结果为准。人才住房面积增加的,商品住房面积随之减少。),商业4000平方米,9班幼儿园2400平方米(独立占地面积不小于27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2000平方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社区菜市场500平方米,便民服务站400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25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220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三)本地块应集中设置一处占地不小于总用地面积5%的公共空间,24小时无条件供公众使用。(四)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机动车泊位数、其他市政设施的具体要求等需满足相关规划及规范要求,并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落实。(五)本地块规划布局应当尽量减缓周边高(快)速路、现状厂房造成的不利影响;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法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六)本地块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及光明区有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和低冲击开发的相关要求,其余未尽事项应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其他规范规定的要求;(七)因地块附近涉及市政中压燃气管道情况,地块规划布局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若现场开挖等动土施工作业须及时联系市燃气集团到现场核查确认。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的一切活动,均须遵守《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如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须与市燃气集团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实施安全保护协议》,并在市燃气集团监管人员监护下实施;(八)乙方应依据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办理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九)地块内设置的幼儿园、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和人才住房须在方案设计阶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十)其他要求本宗地项目建成后:1、配建的人才住房产权归市政府,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人才住房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与乙方签订监管协议并负责监管,建成后由光明人才安居公司接收、运营;2、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按相关规定移交;3、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精装修;4、项目用地内可销售的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占比不低于可销售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的70%;5、地块配建的幼儿园、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产权归政府,由乙方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社区菜市场产权归乙方所有,限整体转让,不得改变使用功能。十、乙方可以在深圳市依法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并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资子公司的手续;属联合竞买的,可由联合竞买各方联合在深圳市依法注册设立1家项目公司,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项目公司的手续。十一、乙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的,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甲方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甲方所有,甲方还可按成交价款的20%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因甲方的过错致使乙方延迟使用土地的,甲方承担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在未交清上述地块的成交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前,不得转让、抵押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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