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6-25
【效力属性】已修正
【正文】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第 1 条
本条例依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隶属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掌理或代办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所定事项。
第 3 条
本局设左列各组、室,分别掌理及代办有关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一企划组:掌理有关科学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发展政策、策略及相关措施之规划,科技研究创新与发展之推动,科技人才之训练及人力资源之获得与调节,建教合作与技术训练,员工子弟学校之业务协调等事项。
二投资组:掌理有关园区吸引投资与对外宣传,厂商科技能力与产品性能之评估,通用之技术服务设施,外汇及贸易业务,产品检验发证,产地证明之签发与产品市场调查等事项。
三劳资组:掌理有关园区工商团体之业务督导,劳资关系,公共福利,劳工安全卫生,劳动检查等事项。
四工商组:掌理有关园区事业设立、营运之辅导与财务稽核,电信器材进出口查验与护照凭证之签发,工商登记证照及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外籍与侨居国外人员聘雇之许可及管理,储运及保税仓库之经营与辅导管理,预防走私与安全防护等事项。
五营建组:掌理有关园区土地之开发及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与维护,厂房及住宅之兴建,工业用电证明之核发,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之规划与管理等事项。
六建管组:掌理有关园区土地之编定与征收,厂房及住宅之租赁及其他公有财产之管理与收益,都市计划土地使用管制与建筑管理,景观规划与管理等事项。
七资讯室:掌理有关园区资讯业务规划与管理,园区资讯化发展之推动,加值网路服务引进、应用与整合,资讯系统设计,资料处理,资讯应用训练与谘询服务等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法律事务、研究考核、公共关系及不属其他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由具备高科技学识及管理专长者担任,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6 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副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其中三人得由技正兼任;技正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至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高级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四人至二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分析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一人,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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