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试行)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文件
(86)煤生字第629号
关于颁发《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煤管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及产量的稳定和持续增长,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根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经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总公司)审批后报部备案。
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
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安全委员会
抄送:各统配矿务局、燕城企业公局
本部:安监局、计划司、技术司、基建司、财务司、劳资司、生产司(10)、办公厅(6)、存档(2)、共印250份。
目录
第一节总则 1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2
第三节井下防探水 3
第四节排水设施 5
第五节隔离煤柱 7
第六节疏放降压与注浆堵水 7
第七节河流、地表水系和含水冲积层下开采 9
第八节奖惩 10
第九节审批制度 11
第十节附则 12
第一节总则
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保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本条例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规章和依据,煤炭行业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
各局、矿必须由局、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顶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为此,必须依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规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季、月水害情况预报。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或潜在突水威胁的矿务局、矿应设立防治专门机构,设置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并随时观察分析险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对有可能造成突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对矿井各区充水情况,含水层或地表水体水量、水质、水位及水温等情况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观测。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应设置水患监测及通讯联络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和制定处理对策。
矿务局、矿必须搜集、调查和核对矿区范围内现正在开采的小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小煤矿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等。地方煤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地方煤矿管理的规定,负责对开采的小煤矿进行定期检查,对威胁相邻矿井安全的小煤矿必须停止开采。
有突水威胁的矿井,不但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规定避灾路线,设置路标,并且要让全体井下职工都能熟它,以备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矿务局、矿必须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经便结合矿区具体条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对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采取修筑堤坝及挖掘沟渠等疏通水路的措施。
井口附近的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浸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无法利用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对范围太大无法填平的低洼地带,应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入井下。
二、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必须修筑堤坝和汇洪渠,防止洪水浸入。
三、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
四、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区。
五、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的地方,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淤塞河道、沟渠。
对使用中的钻孔,孔口必须加盖封好。
报废的钻孔必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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