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2〕79号
邓州市、镇平县、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方城县、新野县、唐河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
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维护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妥善安置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四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征迁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为我市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管局)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委托,负责我市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工作,保证征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征迁安置实施规划
第六条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编制。
第七条征迁安置实施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会同省南水北调建管局组织编制,由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结合各有关县(市、区)征迁安置实施方案具体编制,报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实施规划阶段的实物指标由设计单位根据实施规划阶段的占地范围进行调查或复核,并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示。
第九条各级征迁安置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和林地科研的配合工作。
第十条征迁群众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原则上在本村(组)安置。
第十一条单位、工业企业迁建和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地埋管道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处理规划,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方案和标准,在征求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复核投资。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不列入实施规划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配套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复垦规划,恢复原有用途。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征迁安置实施规划是征迁实施的依据,有关各方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配套工程建设用地包括永久用地、临时用地和迁建用地。
第十五条永久用地由县级征迁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填写用地申请表,统一报市南水北调办,经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审核签章后,在工程用地前按有关规定提交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县(市、区)国土
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