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顾客,推进质量发展事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上海市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及其相关方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质量奖每年组织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以及国家、上海市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目前质量奖奖项设置有:大、中型企业,小企业,服务业,特殊行业,卓越项目奖。今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奖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质量奖评审机构由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为上海市质量协会质量奖励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区县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八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九条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质量协会秘书处,其主要工作是:拟定、修改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的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组织进行日常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
,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以及善于与人交往能力;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员,由质量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评审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经选拔和聘用,由上海市质协颁发证书。被聘用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进行学习。
第五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标准借鉴国内外卓越绩效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企业的成功实践,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七个方面明确了组织卓越绩效的评价要求。标准注重组织运营绩效、满足顾客需求和持续改进与创新的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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