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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律制度601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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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法律制度
(一)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根据法律规定, 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 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 是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矿区内勘探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求, 凡不符合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核准, 煤炭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 已批准总体规划的矿区, 根据资源勘探和生产开发的变化, 需要调整矿区范围、井田划分、建设规模等主要规划内容的,要及时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按相应程序报批。
据此, 批准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且据此明确开发主体。
 
(二)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地质工作概况;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 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 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
④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2、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时,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 采矿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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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