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决定、命令、通知、通告、办法、规则、细则等行政文件。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过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拟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未经事前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实施。五、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外,县、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程序重新公布实施。LoCALHOST 六、统一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县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政府令”序列文件的形式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七、非规范性文件不得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涉及了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撤销,或由其上级机关建议制定机关自建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八、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九、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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