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检发案管字〔2016〕6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现将《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25日
云南省检察机关检察业务考评办法
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考评原则
第一条为构建体现正确司法理念和导向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引导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观、政绩观,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检察业务考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政法工作、检察工作一系列指示要求,遵循司法规律,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考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体现检察业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科学设置考评内容,改进考评方法,构建体现正确司法理念和导向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评工作的积极作用,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检察业务考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考评导向。通过对检察业务的考评,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观,坚持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紧紧围绕检察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考评工作的积极作用,防止因导向偏差给工作带来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
(二)坚持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充分认识检察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特殊性、司法办案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地区因素的差异性,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正确处理考评中的矛盾和冲突,使各种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协同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三)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定量评价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定性评价纳入考评机制,对不宜量化的考评内容进行定性分析,形成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方式,构建科学评价司法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考评体系,增强考评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四)坚持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在不断完善内部考评机制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引入外部评价机制,形成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推动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考评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检察院设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及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巡视员、副巡视员为成员,统一领导全省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研究确定考评内容、设定考评基数及权重分值分布,审定和公布考评成绩等重要工作。
省检察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办公机构设在案件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副检察长兼任
考评办主任,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考评办副主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检察院考评办具体负责对各州市检察院检察业务考评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收集整理汇总考评信息、分析计算考评结果、提出修订完善考评办法的意见等职责。
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口考评项目,定期对分州市检察院检察业务核心数据和落实省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指导,做好考评数据的认定、复核和考评意见的收集等工作,配合考评办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省检察院政治部、纪检监察处分别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检察长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项目的考评工作。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承担州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满意率测评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计算考评结果职责,必要时由案件管理办公室予以协助。公诉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公诉业务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的考核。案件管理办公室承担律师机构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满意率测评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计算考评结果等职责。案件质量评查由省检察院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专门机构组织和实施,并按考评办法的要求提供考评数据。
第六条负责考评的工作机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客观公正进行考评,坚持透明考评、公正考评、廉洁考评。在考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考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
第三章考评内容设置
第七条考评内容设置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省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服务云南发展“三个定位”战略目标的实施意见》,总体上划分为检察业务核心数据、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落实上级院重要工作部署及社会评价情况三个部分。
检察业务核心数据的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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