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河监刑执字第810号罪犯王朝超,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二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粤刑终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判决前居住于江西省上饶县煌固镇五村村狮葛家77号。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额4613元,月平均购物458元,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由于罪犯王朝超的努力,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间无故意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得基础分1765分,加分25分,扣分65分,总分1790分,折换成表扬2次;累计扣65分,其中有一次性扣50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监狱2018年6月22日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河监刑执字第811号罪犯李伟党,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惠东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2015)河中法刑执字6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2017)粤16刑更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4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生活卫生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其他方面:原判罚金5000元,已履行罚金5000元,累犯。由于罪犯李伟党的努力,该犯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78分。综上所述,罪犯李伟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河源监狱2018年6月22日广东省河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18)河监刑执字第812号罪犯杨新水,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新水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连带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955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2017)粤16刑更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30日。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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