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开管人劳〔2012〕4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2011年度缴费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2011年度缴费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郑人社失业〔2011〕11号)的要求,为确保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经研究,定于2012年2月1日起开展我区用人单位201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及2011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履行情况专项审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用人单位应在2012年2月1日至5月31日,按照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本单位和职工个人201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二)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完成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复核和信息录入工作,6月21日至30日进行数据库调整。审核确定的缴费基数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年度基本缴费基数。
(三)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2月1日至5月31日报送2011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缴费记录和用人单位提供的2011年度缴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用人单位2011年度缴费履行情况。
二、范围和内容
(一)基数申报的范围是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申报的内容是2012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
(二)年检的范围是参保缴费的所有用人单位。年检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2011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履行情况。
三、缴费基数申报标准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2011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申报,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总额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算。
四、缴费基数核定
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认。其中,缴费基数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工资总额构成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及其随后颁发的一系列有关工资总额构成的文件。
五、方法步骤
(一)用人单位首先到高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申报及年检文件、《失业保险验证登记及缴费申报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拷取参保职工信息等相关年审资料,或者登陆郑州高新区政务网(郑州高新区政务在线-办事指南-人事劳动中)下载文件及相关表格,并按规定的格式填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2011年度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申报前有职工增减变化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的,要首先填报《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增(减)变化情况表》。2011年新增职工按当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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