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顾问合作协议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地址:电话:乙方:**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所开展的约定产品业务提供信息、技术、项目资源等居间服务,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提供居间顾问服务的报酬。经充分的协商,双方就合作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一、居间顾问服务内容乙方以居间顾问人的身份,按甲方规定的业务范围为甲方客户之间提供订约机会或其他推广业务。业务合作范围包括:“**”、“**”产品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负责向乙方提供投资产品介绍等相关文件。2、合作客户与合作金额的确认:由甲方提供,并最终成功成为甲方的合作客户。3、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乙方引荐的客户资源,再次需要接洽、引进乙方资源时,需要经过乙方确认。(2)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合作条件不低于甲方给予其他相同合作内容的合作方之条件。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甲方的工作目标,负责向甲方引荐客户资源,并就有关订立合同等事项提供居间顾问服务。2、当所引荐项目资源成功运行,乙方有权根据居间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请求甲方支付居间顾问服务报酬。3、乙方在开展居间顾问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乙方需要在开展居间顾问业务过程中遵守协议承诺,维护甲方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引进的客户资源的真实性,满足甲方的需求。5、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开展业务只允许针对特定对象,禁止向社会公开宣传,禁止通过如下行为开展工作,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对甲方进行的罚款、甲方向第三方进行的赔偿):(1)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群发短信或通过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2)将甲方的具体产品资料在任何门户网站、论坛、公开QQ群、个人微博及博客等媒介上进行任何公开宣传(产品的宣传只能面向特定对象,任何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宣传只能是宣传甲方总体的理财业务,不得提及项目、融资方等具体资料);(3)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者给付投资回报以及其他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在对外发布的承诺、说明、协议等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等文件中,出现“推介私募产品”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字词;(4)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展业。如给客户现金返佣;哄抬给渠道的介绍费率,该费率不得超过发行方案中的最高发行费率;(5)直接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身份进行公开宣传或其他活动;(6)直接募集或收取任何资金;(7)通过产品进行利益输送;(8)推荐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9)其他可能造成任何法律风险的行为。6、乙方对因居间顾问形成的本协议及知晓甲方任何信息负有保密业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四、居间顾问服务报酬:1、甲方所设立的投资产品有效成立,甲方应在每月10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上月产生的居间顾问服务报酬,如遇法定假日等特殊节日自动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双方约定的单个投资产品居间顾问服务报酬计算方式如下:E=H×r其中E为乙方应计提的居间顾问服务费(特别注明:此项居间顾问服务费为税
居间合作协议、问协议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