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人事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加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地开展,提高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现将《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4年起,省、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年度考核、聘任和医生、护士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2004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2004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2005年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任职期内其它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参考条件。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2005年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的当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五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
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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