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本土VC/PE募资·治理·运营与内控
—复旦大学正大管理发展中心“创业板融资与私募基金管理总裁班”授课大纲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教授
(二00八年元月十九日)
VC/PE内涵的正本清源。
1、在我国现阶段,有关“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
“产业投资”等基金定义混乱的根源。
美国VC定义的局限性及其演变。
——局限性:上世纪70年代将VC定义为“由专业机构提供的投资于极
具高成长潜力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并参与其管理的权益资本”。此称谓狭义的VC。
——演变:上世纪80年代至今,由于共同基金和大学捐赠大量介入VC、
VC中出现“重整基金”,即私人股权投资,即从事对企业新创业或企业再创业进行投资并予以培育和辅导。此称谓广义的VC。
英国广义VC定义及其完善。
——广义定义: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就把VC定义为:投资未上
市的初创企业和老企业再创造的私人权益资本”,即“私人股权投资”;
——完善:在新的历史时期,除将专业性VC机构之外,还将天使投资
和产业集团附属VC也包涵在VC定义之中。
结论:VC/PE科学内涵的正名。
——VC=PE。进入21世纪新的历史时期,VC与PE本质上是一个
东西,即系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新创业企业和现有企业再创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包括IPO、并购或回购等)实现资本高增值收益的资本运作方式
”。
2、VC/PE是一大家族。
按所支持创业活动的性质不同所作的分类:
公开股权资本
广义创业资本:私人股权资本
(非公开股权资本)
创业板市场
主板市场
资本市场
支持新创建企业:狭义创业资本
支持企业再创业:MBO、MBI等
按组织化程度不同所作的分类:
天使资本
非专业机构直接投资
公司附属创业资本
政策性引导基金
国有创投机构
非组织化创业资本
(分散个人或机构直接投资)
公司制创业资本
合伙制创业资本
(含半附属创业资本)
组织化创业资本(通过形成集合投资制度间接投资)
创业资本
“风险投资论”对中国VC/PE的误导。
——“风险投资论“将”Venture capital”指向专注“投资蕴藏着失败风
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开发”,并且蜕变为“专注投资早期中小科技企业”,导致VC/PE在理论、政策及实际操作等层面诸多误导。
“产业投资基金论”对中国VC/PE的误导。
——“产业投资基金论”将VC/PE指向专注“投资成熟企业的股本资
本”,并将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行为强制进行政府行政审批,并且还要单独立法。此乃计划经济的残余。
——国家在首个批准设立“天津环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又批准五
家设立。有鉴于此,允许试行,但存在“治理结构”的先天重大缺陷。
中国本土VC/PE的制度创新。
1、中国本土VC/PE发展历史沼革。
中国本土VC/PE自1984年引入VC概念以来,时至今日,大致经历四
个阶段,其曲折历程与我国社会经济“新兴加转型”的基本特征相伴而行。
1984——1996,VC/PE概念引入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将VC/PE
作为“改革对科研机构和中小科技企业财政拨款制度”的补充措施,集中体现在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9月设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和各地方政府科技行政系统设立的“风险事业开发中心”及“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等。由于是行政型推动,违背VC/PE客观规律,它们大多萎缩,有的被民营机构并购。
1996-1999,理论上探索建设VC/PE体制阶段。
—标志:国务院批转《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1999年12月);
—干扰:“风险投资论”作为主流思想进行严重干扰,建立中国VC/PE机制的理论探索被迫中断。
1998-2002,中国本土VC/PE兴起阶段。
其原因:一是受国家先是提出开设“高新技术板块市场”,后又提出开
设“创业板市场”的刺激;二是在市场无效的情况下,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借鉴VC/PE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先后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VC/PE机构。2000年深圳率先颁布第一部地方性VC/PE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股权投资的某些条款加以突破。三是外资VC/PE开始大举进入国内,如IDG等。
2002---2005,中国本土VC/PE调整阶段。
其间本土VC/PE严重萎缩,部分机构改行或关闭。其根源:一是创业
板市场停开,VC/PE无退出变现通道,大批资金固化在被投资企业上;二是受“风险投资论”的误导,大量投资高风险的早期中小科技企业;三是部分VC/PE投资非理性化,将股股投资当股票炒作;四是政府扶持政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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