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XXXX在册,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㈠年休假标准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⑴员工请事假20天以上者(含20天);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下同)的;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⑷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⑸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累计超六个月的;⑹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章六条中第⑴、⑵、⑶、⑷、⑸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㈡年休假的工资待遇与补偿1、员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计算、发放;岗位工轮休制人员奖金享受本班组的基本奖金。2、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员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待遇,除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一次性补偿。4、员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5、员工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岗位技能工资、各种津贴补贴、月份奖金(超额工资)等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之和。6、单位已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再给予补偿。7、由于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被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死亡的员工,其未休年休假不再给予补偿。㈢年休假的管理1、人力资源科负责员工年休假计划的制定、特殊情况及相关待遇的审批,负责各单位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矿培训部门负责补休假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特种作业培训的实施;3、各基层单位(科室)负责本单位(科室)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4、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⑴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安排,矿统一采取停产检修等方式集中或分段安排员工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⑵岗位工采用轮休制安排;⑶副科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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