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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进行虚假验资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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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
 
近年来,国内外频繁爆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丑闻,大都是通过虚假验资的形式完成的。虚假验资的弊害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如何规制虚假验资行为,近年来已经引起理论界的注意。遗憾的是,在不多的成果中,基本上都是以会计准则为研究视角的。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制约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属于软约束,缺乏刚性效力。只有导入法律措施,才更有可能有效地遏制虚假验资行为。其中,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一、准确界定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学者巴兰庭(Ballantine) 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文章中最先提出来的。后来,该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普遍承认,同时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可以认为,无过错责任即是现代民法弱者保护思想在侵权法上的反映,其核心在于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受害人的补偿相联系,而不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过错相联系,从而给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提供必要保护,维护社会公平。这对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难道也是一个启示。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
“防火墙”。法律之所以确认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向公众投资人垄断传递财经信息的中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信息使用人的第三人能够得到真实的信息。因此,当这条唯一的财经信息通道如果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而使信息使用者遭到损失,这些信息使用者当然有权利追究这些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笔者认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通过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成本来提高他们进行虚假验资的门槛,从而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并迫使他们更加保持职业谨慎。可以设想一下,当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凭着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结论性财务报告的天然信任,将自己一生积蓄投入股市,到头来却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的虚假导致血本无归,最后,那些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却仅以一句“我无错,我免责”就可以超然物外。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够容忍这样的情况,那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在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以及“过错责任原则”仍然达不到规制的效果的情势下,必须采用加重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只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验证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就不实部分追诉该事务所,从而使事务所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开始显现出无过错责任原则雏形,这说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问题的适用上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践基础。最高人民法院(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恢复使用了“虚假验资证明”概念,并以其涵盖“不实的验资证明”与“虚假验资证明”两种情形。不难推之,其司法解释实际上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合,受误导的第三人即可就该不实部分追诉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上的反复并最终确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反映了立法与客观现实互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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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