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方(下称甲方): 被转供方(下称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电话: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转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1. 用电容量: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双方确认,乙方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千伏安(千瓦)。
2. 转供电方式、期限。
甲方同意从其所有的配电房出线的伏线路柜向乙方受电装置供电。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转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 转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 用电计量
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用电计算方式采用计算;用电计量装置设在配电房;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被转供方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被转供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清单从预交电费中扣除提供当月发票。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费)。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抄表日期为每月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在抄表日后10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被转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
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
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
6 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从乙方T接点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2、从乙方T接点出线侧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7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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